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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要住所”部分用于生意中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 李涛,加拿大特许会计师(CPA,CA)
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是指在出售民用住宅时,其持有人在税务上将住宅指定为“主要住所”从而无需为其产生的收益上税。

 

税法上要求出售的住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将其定为“主要住所”:

1. 必须是民用住宅;

2. 必须由本人或与其他人共同持有;

3. 在住宅出售的那一年中,住宅的拥有人、其配偶(或前任配偶)或子女必须曾在住宅中居住过。如果住宅在出售的那一年中空置,但是住宅的拥有人、其配偶(或前任配偶)或子女曾在前一年中在所出售的住宅中居住过,住宅的拥有人可以向税务局要求将住宅作为“主要住所”;

4. 所出售的住宅被持有人申报为 “主要住所”。

以严格意义的税法来说,如果其持有人改变部分住宅的使用性质成商业目的,比如出租或作为自己生意的办公室。改变的部分将不再享有以上“主要住所”的税务优惠。持有人在出售物业时必须为因改变的部分而产生的收益上税。

不过税务局采用的行政政策略有不同。在满足下述情况下税务局允许纳税人部分改变其“主要住所”而不影响“主要住所”的申报:

1. 住宅必须保持其主要用于民用住所的特性;

2. 其持有人必须从未将住宅做过税务折旧;

3. 对住宅没有进行结构上的改变。

201487日,税务局在其对纳税人的税务解释中,再次强调了这一情况。在此项解释中,税务局被问到某个有限公司的股东准备将他的住宅的地下室部分转变为为其公司使用,其公司将为转变的部分进行装修包括添加一个独立进出的屋门。税务局认为添加屋门的举动构成了对住宅的结构改变,因此改变的部分将不再满足上述条件。在出售住宅时,他必须为相应增值的部分缴税。同时税务局指出,如果公司对其住宅的装修引起了房屋的增值,增值的部分会被认定为公司提供给股东的实际收益从而计入其个人收入当中。

 

如果你正在考虑或曾经有过类似对你的住宅使用性质的改变的情况,你需要和你的会计师讨论或咨询特许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了解这些改变可能会给你带来的税务影响。

 

如果你对本文的内容感兴趣,请电:416-399-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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