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再谈应否剥夺犯恐怖主义罪移民的国籍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我在《加国应否保持犯叛国罪移民国籍》一文里,认为凡是触犯叛国罪和恐怖主义罪的移民,应该判以比无期徒刑更加严厉的重罪,即剥夺其加拿大国籍。这个主张显然与联邦两个反对党的立场相反。
主要原因是,这两个政党把犯叛国罪和恐怖主义罪的移民,也看成是加拿大的国民。而笔者则坚决认为,任何加拿大公民,特别是非本地出生的加拿大公民,触犯了叛国或恐怖主义法律条规,一旦罪名成立,这个罪犯早已经自动选择与加拿大这个国家为敌,与全体加拿大人民为敌。因此他已经没有资格保持,或应自动失去了加拿大人的身份,其国籍应被取消,并被递解出境。犯叛国罪和恐怖主义罪的与犯一级杀人罪的罪犯的最根本区别在于,两者所反对和危害的对象不同。普通罪犯的最大最严重的杀人罪所涉及到的,只是部分民众和社会机制,而判国罪和犯恐怖主义罪的罪犯所要伤害乃至摧毁的,不是个别的民众和社会团体,而是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拿一句最为普通的话来讲,这种罪犯早已经失去了“人民”的资格和身份,而是全体加拿大人的“公敌”。这项罪名不是我们硬加在他的头上,而是他自己所刻意与加拿大为敌的结果。有道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个道理所显示出来的人情常理实在太过简单。我实在想不通,反对者能够用怎么样深奥的法律逻辑和人情常理,来为这些恐怖分子解脱罪名和减轻刑罚。可是不幸的现实确实一个残酷的存在,反对剥夺那些与加拿大和全体人民为敌的恐怖分子国籍的政党和人士,居然还把他们当作是“人民”的一分子。像新民主党领袖唐民凯荒谬地认为,联邦政府取消恐怖分子国籍的法律,是挑起加拿大人反对加拿大人、散布恐惧的挑拨离间行为。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比这种敌我不分,亲痛仇快更有害的,把恐怖分子也看成是自己人民的荒谬绝伦的歪调。我真担心,如果加拿大真的由他领导治国的话,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一个怎么样的国家,我们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活前途将会遇到怎么样的灾难?
不幸的是,社会上仍然有不少讲民主人情的人士,乃至我们的法官大人,仍然扮演着菩萨笑脸,展现着菩萨笑容,继续大唱“人权,平等,自由, 博爱”的高歌。令人怀疑和悲哀的是,不知道这些对恐怖分子显示出如此关心关爱的人士,他们对遭911恐怖袭击而死亡和伤害的成亲上万名无辜男女老少是否也显示过同样的爱心。
尽管世界上有如此众多 对恐怖分子充满善心,而对遭到恐怖主义祸害的民众显得漠不关心者的敌我不分,是非不明“人道主义者”,他们仍然无法阻挡世界各国严惩这些祸国殃民的叛国罪犯,并毫不犹豫地取消他们的“人民”头衔, 并把他们驱逐出境的诸多西方国家。而且这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人心趋向和世界潮流。连国际人权法规,也不反对剥夺这些犯罪分子公民权的国家大法。
据《渥太华大学》法律教授Craig Forces 在201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论述,在欧洲,已经有包括英国,德国,法国,丹麦,比利时,瑞士,希腊,西班牙,荷兰等20个国家地区,立法实施了剥夺犯恐怖罪公民的国籍。澳大利亚也在去年六月通过了一项法律,可以取消犯恐怖主义罪的公民的国籍。至于英国,更扩大了这条法规的范围和权限,政府也可以依法取消一个本地出生的公民的国籍,令其成为一个无国籍人士。Craig Forces 表示,在这方面,只要这种权力的行使不是独断进行而是有法可依,连包括《国际人权法》(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在内的所有国际法规,也没有反对取消这些犯罪分子国籍的章程和规定。虽然人权法规不鼓励任何国家把触犯法律的公民贬为无国籍人士,但是却没有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或步骤。加拿大的《人权宪章》第六章虽然表明,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权停留居住或离开加拿大,但是该宪章的第六章第一节(Section 1)也表明,加拿大公民虽然享有这种权利和自由, 但是政府也可以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限制这种权利和自由。可见,前保守党政府通过的剥夺犯恐怖主义罪的移民的公民身份的C – 24 法规,就具有合法合理的权力。
换言之,剥夺触犯叛国罪或恐怖主义罪的加拿大移民公民身份的决定,不但在道义上, 在维护加拿大国家安全和全体加拿大公民生活安全的前提之下合乎人情常理,也在法律上有强劲的依据。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大中资讯网立场。评论不可涉及非法、粗俗、猥亵、歧视,或令人反感的内容,本网站有权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