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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将抽查33,000位自雇和小生意业主

来源: 焦连海,财税策划师

2014128国税局通知加大查税力度, 20151月开始电脑随机抽查33, 000位自雇和小生意业主。

首先我们来定义那些属于抽查对象。

1、谁是自雇人士和小生意业主:

在报税中,自雇是个很广泛的概念,包括开店,做房地产,做销售拿佣金,做合同工,甚至还包括利用工作之余另外赚取收入,这在报税时都属于自雇。确定是自雇还是受雇,主要取决于你对所做工作的控制程度。一般来说,如果你自己控制工作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自己提供工具,自己负责维修;自负盈亏并支付费用;及把这部分活动当作你自己生意的一部分,那么就是自雇。反之,如果你的雇主决定你的工作地点,时间,方式;确定你的工作时间的长短;决定你工资的多少;监督你的活动;及评估你的工作质量,那么你就是被雇。

 

通常自雇人士在2010年以前不能参与联邦失业保险计划(EI)但自雇人士须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上缴所得税和双份的CPP。自20101月起,自雇人士可申请加入就业保险计划 (EI) ,和受雇于公司的职员一样,享受一些特别福利,包括产假、病假、留家照顾子女及要接受照顾时,可领取就业保险金。

 

2、自雇人士和小生意业主报税时的优惠:

 

加拿大是个重赋税的国家,但政府为了保护和鼓励自雇小生意的发展,在对小生意的税收政策上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自雇小生意业主在报税时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申报费用,从而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利益。

 

3、自雇和小生意可抵扣的费用:广告费, 餐费和娱乐费, 坏帐, 保险费, 利息费用, 慈善捐款, 医疗费用, 搬家费, 许可的生意投资损失等。

 

4、抽查重点:这次国税局抽查的重点是自雇人士和小生意业主的生意亏损和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开销, 在此我提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

 

有个别的雇主为了节省税负,把本应是受雇(T4)按自雇(T4A)处理,鼓励员工将一些不应该抵扣的费用打入收入成本。

 

有个别投资移民成立自己的咨询公司,把本已经在国外的税后收入给自己再一次发工资,为的是有一定收入支持加拿大的家庭开销并抵扣在加拿大的”招待费用”,这种情况已经引起税务局的关注。

 

如果你对本文的内容感兴趣,请电:416-909-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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