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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公司的董事,你了解它的责任吗?

来源: 李涛,加拿大特许会计师(CPA,CA)

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购买公司发行的股份,向公司提供运营资金。董事是由股东委任产生,属于公司的管理者。股东的权利仅限于收取股息,就公司某些影响其权利的事项进行决定,例如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变更公司名称、委任及撤销公司董事等等。而董事则为公司的管理者,负责公司的营业方针和日常经营业务。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一位董事。对于大多数私人公司而言,股东一般会同时出任公司董事。不过并非每一位股东都需要出任董事。
 
董事对外代表公司, 在执行业务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董事如因未尽职履行职务而对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可能会与公司一起连带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在进行商业行为时需要按照相应法规为政府代收GST / HST;在向员工支付工资时需要依法代扣工资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对于向非居民支付工资、利息或股息时需要预扣非居民预扣税款。公司董事必须按照相应法规严格执行。对于未依法执行职责及应付金额(包括利息和罚金)超过一定数量的公司,其 公司董事可能会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2014年4月17日,税务局更新了其对于公司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认定时所考虑的细则。其中税务局强调,当下面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税务局会对公司董事追究连带责任:
 
•             税务局无法直接从该公司收回欠款;
•             税务局的追溯必须在董事任期结束后的两年之内书面提出; 并且
•             董事存在没有遵守诚实及善意的行事原则从而造成相应的欠税结果。在考察公司董事是否遵守诚实及善意的行事原则时,税务局会考虑,当假定任何一位合理审慎人士在相似的情况下,是否会采用同样的处理方法。
 
另外在这份更新的文件中,税务局对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也进行了讨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IC89-2R3了解一下。
对于为单独拥有公司或与其他人共同拥有公司出任董事时,需要熟悉相应的法律,了解可能为自己带来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使自己不会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你对本文的内容感兴趣,请电:416-399-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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